書籍流通管理規定
基隆市立暖暖高級中學圖書館書籍流通管理規定
103年8月28日校務會議制定
壹、 目的:鼓勵全校師生借閱好書,營造校園優質閱讀風氣。
貳、 借還書規定:
一、本館出借圖書對象以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為主。
二、開架區借還書開放時間:
(一)學生:(一)週一至週五第一、二、三、五、六、七節之下課時間(第六及第七節下課時間只開放還書)。
(二)教職員工: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下午16:00。
(三)段考第一日往前推算七天起,直至段考最後一天結束止,停止學生借書服務。
三、學生借書證以本校學生證貼條碼並行使用,借書時請攜帶學生證。
四、教職員工以身分證號作為借書證號,借書時請攜帶身分證。
五、借出館外圖書之冊數及期限:
(一)教職員工:借出圖書總數為六冊,借期四週。
(二)圖書館義工:借出圖書總數為六冊,借期三週。
(三)學生:借出圖書總數為四冊,借期三週。
六、所借閱圖書借期屆滿時,如無他人預約,可續借一週。但於續借期間有他人預約時,即須於借期屆滿後歸還,不得再續借。
七、凡學生所借閱圖書借期屆滿未歸還者,依逾期圖書本數乘以逾期天數換算成該生停借天數,以示警惕。
八、凡珍貴圖書、參考工具書籍、未裝訂之雜誌、報章,僅限在館內閱讀,概不外借。
九、借書人欲借閱之圖書,如已為他人借出,可向本館登記預約。
十、本館遇有清查、整理、改編或裝訂圖書時,得隨時索回借出之圖書。
十一、 本校教職員工離職,或學生離校前須還清所有所借閱圖書。
參、 賠償規定:
一、 凡借閱本館圖書者,如有遺失、污損、撕毀、圈點、批註等情況,均悉依本規定處理之。
二、凡借閱本館圖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應負賠償之責任:
(一)借閱人主動向本館聲明所借圖書遺失者。
(二)所借閱圖書逾期未還超過一個月,期間經催還仍無法歸還,視同遺失者。
(三)所借閱圖書遭污損、撕毀、圈點、批註等情況者。
三、 所借圖書如遺失或遭污損者,借書人應自行購買與原書書名、作者、版本等完全相同之新書( 以本館圖書登錄簿所載為主)賠償。
四、 若無法購得原書時,即應以下列方式賠償之:
(一)有定價之圖書,依書籍原價賠償之。
(二)無定價之圖書,由本館計價賠償之。
(三)以上賠償金額係用來購置適當之同價書籍替代。
五、 有應負賠償責任之借閱人應於接獲本館通知起一星期內辦妥賠償手續;借閱人為學生時,另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賠償。
肆、 借書證申請及補發辦法
一、 學生借書證以本校學生證貼條碼並行使用,不另製發借書證。
二、 教職員工以身分證號作為借書證號,不另製發借書證。
三、 教職員工或學生轉入/轉出本校時,應至圖書館辦理轉入/轉出相關手續。
四、 借閱人如遺失學生證、身分證,為保障權益,請儘速來館或來電掛失,若未辦理掛失手續並遭冒用,責任歸屬借閱人。
五、 借閱人遺失學生證、身分證期間暫停借閱。
伍、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